《魏玛宪法》规定,德国人民行使自由发表意见之权时,任何人不得妨害,亦不得施行检查
1918年11月,德国革命成功后,魏玛共和国成立。次年8月,《魏玛宪法》经德国总统弗里德里希·艾伯特签字生效。
《魏玛宪法》第118条规定:德国人民,在法律限制内,有用言语、文字、印制、图书或其它方法,自由发表其意见之权,并不得因劳动或雇佣关系,剥夺其此种权利;如其人使用此权利时,无论何人,亦不得妨害之,不得施行检查。
魏玛共和国期间,德国出版业空前繁荣。以报纸为例,1914年,德国有2200家报纸,1932年升至4703家,总发行量约2500万份。
与此同时,通俗杂志的发行市场也迅速成长。1919年至1922年,仅科幻主题的通俗杂志,即有7本问世。
然而好景不长。1926年,德国学术界和教育界共同发起一场反对“垃圾与污秽读物”的运动。一批“低级趣味”的出版物成为众矢之的,通俗杂志亦在“黑名单”之中。
当年12月,德国政府制订《保护年轻人远离垃圾与污秽读物的法令》,规定:凡被列为“垃圾与污秽读物”的书籍和刊物,禁止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;即便面向18岁以上者,亦不得公开展示,仅允许在柜台下贩售;违者将被处以一年监禁。
对于审查范围及审查依据,该法作出明确限制:审查仅限于出版以后的销售环节,并非预先审查;不得因政治、社会、宗教、伦理或世界观等理由,对出版物施行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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